刘仪、李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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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423号案件名称
刘仪、李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叶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仪;李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刘仪,男,锡伯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叶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叶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仪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新3126执4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审判员 李川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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