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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仪、李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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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423号
  • 案件名称

    刘仪、李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叶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仪;李刚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刘仪,男,锡伯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叶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叶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仪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新3126执4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审判员    李川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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