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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栋、宁志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02执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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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02执633号
  • 案件名称

    马栋、宁志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马栋;宁志卫;孙县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马栋,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宁志卫,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孙县委,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马栋与宁志卫、孙县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的规定:被告宁志卫偿还原告马栋借款本金5621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621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元;自2018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孙县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宁志卫、孙县委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宁志卫、孙县委无公积金登记记录。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已对被执行人宁志卫、孙县委采取临控措施。七、已查封被执行人宁志卫名下豫M×××××号车辆,因该车辆暂无法找到,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7460.4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宁志卫、孙县委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何江波人民陪审员  程 勐人民陪审员  杨林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占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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