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新林供热站、王晓霞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03民初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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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03民初79号案件名称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王晓霞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王晓霞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03民初79号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育林街。法定代表人:武再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森,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职工。被告:王晓霞,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新林区。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与被告王晓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撤诉。审判员 韩桂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珊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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