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 MEI XUE(中文名:陶梅雪)与陶骏昌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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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851号案件名称
TAO MEI XUE(中文名:陶梅雪)与陶骏昌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TAO MEI XUE(中文名:陶梅雪);陶骏昌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851号申请人:TAOMEIXUE(陶梅雪),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陶骏昌,男,193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未到庭)代理人:赵捷,陶骏昌之妻,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TAOMEIXUE(陶梅雪)申请认定陶骏昌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我与陶骏昌系父女关系,陶骏昌于2016年5月因突发性脑溢血送往北京999急救中心抢救,手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意识。随后于7月转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老年科重症病房治疗至今,五年来一直处于昏迷不醒的状态,四肢瘫,无意识无行为能力,经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并伴有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极高危高血压等症状。我母亲赵捷现已经80岁,身体欠佳。申请人是陶骏昌与赵捷唯一的女儿,赵捷现年事已高,也同意我作为陶骏昌的监护人。故为保证陶骏昌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故我申请宣告陶骏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陶骏昌的监护人。赵捷称,同意TAOMEIXUE(陶梅雪)的申请,同意TAOMEIXUE(陶梅雪)作为陶骏昌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陶骏昌与赵捷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TAOMEIXUE(陶梅雪)。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陶骏昌从2016年7月自清河北京999急救中心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老年科重症病房治疗至今,处于脑梗死后遗症,五年来一直处于昏迷不醒状态,四肢瘫,无意识无行为能力。临床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气管造口状态;脑出血后遗症、脑积水;窦性心动过缓等症状。本案审理过程中,陶骏昌之妻赵捷到庭称同意TAOMEIXUE(陶梅雪)的申请,同意TAOMEIXUE(陶梅雪)作为陶骏昌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鉴定人陶骏昌处于脑梗死后遗症,五年来一直处于昏迷不醒状态,无意识无行为能力。鉴此,本院依法宣告陶骏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捷同意TAOMEIXUE(陶梅雪)作为陶骏昌的监护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指定TAOMEIXUE(陶梅雪)为陶骏昌的监护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陶骏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TAOMEIXUE(陶梅雪)为陶骏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雅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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