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中、周小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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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518号案件名称
王高中、周小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高中;周小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高中,男,1977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周小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王高中与周小红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6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3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03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中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已于2021年03月26日将其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中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共计1090元,于2021年08月26日划拨至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将其转账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不动产、支付宝、微信、车辆等财产信息。三、2021年08月0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03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09月0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的法律文书,2021年09月02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3500元,实际执行到位1090元,尚余3241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原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治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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