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宋丽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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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182号案件名称
黄伟、宋丽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伟;宋丽娟;杜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182号原告:黄伟,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宋丽娟,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杜良,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区科技路19号。负责人:孟涛,该公司经理。原告黄伟、宋丽娟与被告杜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黄伟、宋丽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宋丽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伟、宋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晗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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