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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荣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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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79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荣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荣栋;高玉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7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地址本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杨北公路东。负责人:徐继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显东,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荣栋,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高玉焕,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栋(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与被执行人荣栋、高玉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9)辰法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荣栋、高玉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08年3月31日至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开拓食品厂承担被告荣栋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7310元,由被告荣栋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终结执行。2020年10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终结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数额为333164.28元。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同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三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证券登记信息。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19日再次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2021年9月9日,本院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祥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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