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根波、张有豪等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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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179号案件名称
魏根波、张有豪等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魏根波;张有豪;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179号申请执行人:魏根波,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张有豪,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芹,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人魏根波与被执行人张有豪、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根波与被执行人张有豪、李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豪丰石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斯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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