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天保、范迪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53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5358号
  • 案件名称

    刘天保、范迪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天保;范迪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358号 原告:范迪芬,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612061646。被告:刘天保,(又名刘宝),男,汉族,1994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408221612。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迪芬与被告刘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范迪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迪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1.5元,实际由原告范迪芬负担。  审  判  员  赵 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洁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