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9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93号之一被执行人:李红,女性,1975年12月03出生,满族,住凤城市。本院在执行李红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夏某1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7民初3581号 下一篇 本钢二建富顺建筑公司、任梅丹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5民终1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