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业、陈艳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47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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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4715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德业、陈艳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德业;陈艳格;孙录锋;沈志鹏;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郑永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4715号之二原告:孙德业,男,193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陈艳格,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孙录锋,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松,系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鹏,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系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盖世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59136282X6。法定代表人:任保占。被告:郑永刚,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现住大连市金普新区。原告孙德业、陈艳格、孙录锋与被告沈志鹏、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郑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德业、陈艳格、孙录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业、陈艳格、孙录锋撤回对被告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慧洁人民陪审员 孙洪敏人民陪审员 刘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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