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张宗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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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254-2号案件名称
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张宗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张宗干;张宗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254-2号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黄河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赵秋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跃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宗干,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张宗春,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宗干、张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宗干、张宗春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文千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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