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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张宗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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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254-2号
  • 案件名称

    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张宗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张宗干;张宗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254-2号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黄河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赵秋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跃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宗干,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张宗春,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宗干、张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宗干、张宗春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文千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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