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与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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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003号案件名称
马英与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英;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003号 原告:马英,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24352D。法定代表人:彭善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凌,男,汉族,1995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马英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书 记 员 聂 铭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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