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叶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8执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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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8执19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叶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叶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8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92998J。负责人:江再建,行长。被执行人:叶建华,男,1993 年9 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叶建华履行(2020)渝0108民初12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支付贷款本金77463.96 元及利息,律师费,迟延履行金,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2008元,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银行存款过于畸小。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 全 胜审 判 员 王 华 恒审 判 员 苏 永 红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欣雨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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