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晓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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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26号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晓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晓明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6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盖有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梅,女,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出纳。 被保全人:吕晓明,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吕晓明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44,567.63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0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吕晓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4,567.6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吕晓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4,567.6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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