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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南台镇圣和美皮革商行、康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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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032号
  • 案件名称

    海城市南台镇圣和美皮革商行、康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海城市南台镇圣和美皮革商行;康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032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南台镇圣和美皮革商行,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南台箱包辅料市场一楼A2。法定代表人:周恩学。被执行人:康科,男,1983年01月13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海城市南台镇圣和美皮革商行与康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于两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2、2021年8月19日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4、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海城市南台镇圣和美皮革商行与康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81民初6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明审判员  吕兴强审判员  成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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