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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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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126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环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2层B区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小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林,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环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18幢5层101-534。法定代表人:杜暘,执行董事。上诉人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莲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形太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莲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莲凯公司无需向环形太阳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主要争议事实为合同解除的过错,合同中第4.1条规定“乙方须以专业及负责的态度完成本合同所约定之活动,如因遇不可抗力之意外……”该协议所涉被上诉人的艺人巴西小姐JULIAGAMA因无故缺席上诉人安排的2020年7月11日活动,被上诉人亦未配合安排艺人参加上诉人所举办的活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代言活动的协议》为JULIAGAMA与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该公司与我公司无关。环形太阳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百莲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环形太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环形太阳公司、百莲凯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已解除;2.请求百莲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4500元(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6月9日起,以154500元的1%作为每日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止);3.请求百莲凯公司承担因其违约给环形太阳公司造成的损失154500元;4.诉讼费由百莲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日,百莲凯公司(甲方)与环形太阳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邀请乙方艺人巴西小姐JuliaGama(JuliaWeissheimerWerlangGama,护照号码FS632263)为甲方百莲凯旗下美容及养发产品的形象推广大使。合作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为期24个月)。乙方艺人具体工作内容:作为甲方百莲凯旗下美容及养发产品的形象推广大使,乙方授权甲方在利于双方形象提升的前提下,使用乙方艺人肖像进行推广宣传。合约期结束前4个月,即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甲乙双方确定是否续约,甲方百莲凯公司在中国皮肤护理产品领域具有优先续约权。同时在此4个月的时间段内为消化期,甲方产品包装上等资料未消化完毕的,可在市场上继续销售,甲方印有巴西小姐JuliaGama肖像的包装材料有为期4个月的消化期。乙方参加甲方活动的化妆、发型、服装由甲方安排,乙方对在此次活动的信息提供建议及意见。甲方向乙方支付此次推广大使合作费用154500元,此费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费)3%开票费用。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乙方须以专业及负责的态度完成本合同所约定之活动,如因遇不可抗力之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罢工、生病(须提交医生证明)等因素],使工作受阻、取消以致改期时,乙方需于合理之情况下配合调整档期及安排,不得另行要求报酬,届时双方另行协商。乙方需保证在活动期间完成甲乙双方提前确认合理的工作要求事项,如有变动,甲方需在活动开始五个工作日前与乙方进行确认。甲方超过协议规定期限付款,乙方将以合同金额的1%作为每日违约金计算,向甲方追究违约金的权利。任何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协议总额的30%,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除前述赔偿责任外,还应将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因地震、洪灾、火灾、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遭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双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2020年8月21日,环形太阳公司向百莲凯公司发送《付款通知函》,载明:本公司与贵司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现就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公司致函如下:协议中约定贵司邀请本公司艺人巴西小姐JuliaGama为贵司旗下美容及养发产品的形象推广大使,本公司授权贵司使用本公司艺人肖像进行推广宣传。贵司应为此次合作向本公司支付154500元,并应于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贵司逾期付款,需按照合同金额1%每日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目前,本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自身义务,贵司已实际使用JuliaGama的肖像进行产品的推广宣传,但贵司并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经本公司多次催促,仍未付款。对此本公司认为: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将154500元支付至协议约定的本公司账户内。如贵司未能按上述期限付款,即视为贵司拒绝履行约定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020年9月14日,环形太阳公司向百莲凯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函》,载明:本公司多次联系贵司要求付款,并于2020年8月21日向贵司发出《付款通知函》,然贵司至今仍未付款。因贵司已以其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对此,本公司通知如下:1、自本函到达贵司之日起,本公司与贵司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即解除;2、贵司应赔偿解除协议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154500元,请贵司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至协议约定的本公司账户内;3、本公司给予贵司四个月的消化期,期限从本函到达贵司之日起计算。消化期内,贵司带有JuliaGama肖像的产品可在市场上继续销售。消化期结束之日起,贵司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JuliaGama的肖像,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9月17日,百莲凯公司签收了上述《解除通知函》。庭审中,百莲凯公司提交“朱丽叶工作对接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JuliaGama因为巴西疫情原因,要回巴西支援,航班被更改为7月10日,是7月之后一次飞往巴西的航班,JuliaGama必须在八月前到巴西,故JuliaGama无法参加此前同意参加的7月11日在四川达州开幕式活动。百莲凯公司据此拟证明因JuliaGama未按照约定参加活动,单方违约。环形太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JuliaGama和百莲凯公司就线下活动另行签有协议,上述微信群中并未有环形太阳公司的员工,微信群中协调的线下活动与本案的合作协议无关,并提交JuliaGama和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代言活动的协议》佐证,该协议载明了JuliaGama参加线下活动的组织条款、付款方式、达到活动所在城市时的条款、演出程序条款等,其中演出程序条款载明“每家加盟店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住址开幕式,但JULIA的演出结构必须得到尊重,不能改变”。百莲凯公司认可微信群中的4人中一人为JuliaGama,其余3人均系百莲凯公司员工,并未有环形太阳公司员工,但表示《代言活动的协议》的签订主体系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并非百莲凯公司。经查,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二层B区203,百莲凯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二层B区201室。本案诉讼过程中,环形太阳公司提交视频、网页截图,显示百莲凯(合生广场店-聚臻美肤中心)、百莲凯科技美容美体(杨箕富力新天地店)在2021年2月份店内使用JuliaGama的肖像作宣传;百莲凯美容养生会所遂川店开业视频显示店内也使用了JuliaGama的肖像做宣传;且在大众点评网页上,多家百莲凯店面均使用JuliaGama的肖像进行宣传。另,2021年2月3日,JuliaGama出具《声明》1份,载明:2020年6月1日,环形太阳公司与百莲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本人JuliaGama已知晓《合作协议》内容,同意环形太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庭审中,环形太阳公司还提交证据材料证明JuliaGama系2014年世界小姐,有资格代表里约热内卢州州文化及创新经济厅如同名誉大使以争取增加里约热内卢州文化价值的项目和资源,是2016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的新闻顾问,其肖像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环形太阳公司与百莲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环形太阳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授权百莲凯公司使用JuliaGama肖像进行旗下百莲凯美容及养发产品的推广宣传,百莲凯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关于百莲凯公司辩称的因JuliaGama未能按约参加线下活动违约一节,结合微信群中的人员构成、环形太阳公司提交的《代言活动的协议》以及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百莲凯公司的注册地毗邻的情况,法院对环形太阳公司主张的微信群中协商的线下活动并非本案合作协议中环形太阳公司的合同义务予以采信,故法院对百莲凯公司的该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百莲凯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合作费用,经环形太阳公司发函催要后仍未支付,构成违约,环形太阳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日期为百莲凯公司收到环形太阳公司寄送的《解除通知函》之日,即2020年9月17日。百莲凯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合作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环形太阳公司支付违约金,庭审中,百莲凯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结合百莲凯公司的违约情况及环形太阳公司的损失确定违约金为80000元,该费用已考虑环形太阳公司的损失,故其主张的损失法院不再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环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解除;二、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环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三、驳回北京环形太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经询,百莲凯公司认可其门店及相关产品使用了环形太阳公司艺人JuliaGama的肖像,亦称合同中没有约定乙方艺人需要配合参加甲方的线下活动,百莲凯公司亦表示无法证明其提交的“朱丽叶工作对接群”的微信群中有环形太阳公司的工作人员。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双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百莲凯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百莲凯公司与环形太阳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百莲凯公司上诉坚持主张根据其提交的微信记录,因环形太阳公司艺人JuliaGama无法参加百莲凯公司安排的线下活动,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系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及解除合同不能归责于百莲凯公司。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作协议》第1条关于合作内容的约定,甲方百莲凯公司使用乙方环形太阳公司艺人肖像进行推广宣传。百莲凯公司认可其门店及相关产品使用了环形太阳公司艺人JuliaGama的肖像,亦认可合同中没有约定乙方艺人需要配合参加甲方的线下活动,对于其提交的微信记录,百莲凯公司亦表示其无法证明“朱丽叶工作对接群”中有环形太阳公司的工作人员。综合上述事实,百莲凯公司主张其系行使不安抗辩权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合作协议》第2条关于费用与支付方式的约定,合作费用154500元,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合作协议》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百莲凯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合作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中,百莲凯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结合百莲凯公司的违约情况及环形太阳公司的损失确定违约金为80000元,合理适当,亦未超过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百莲凯公司所提上诉意见,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百莲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北京百莲凯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春燕审 判 员 朱 印审 判 员 施 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 珍书 记 员 吕可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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