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济南锋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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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086号案件名称
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济南锋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济南锋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0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爱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该公司办公室主管。被执行人:济南锋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纬四路32号。法定代表人:于丽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锋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定金106800元及利息(由双方最后计算),该款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给付16000元至付清为止。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放置于申请执行人处的底座设备取回。三、执行费1686元,由被执行人担负(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执行,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荆梦瑜审判员 闻 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祥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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