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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刘XX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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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86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刘XX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刘XX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8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住所地:大城县。负责人:张文彪。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该公司员工。被告:刘XX,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刘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中月审判员  樊桂友审判员  刘 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乙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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