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刘XX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8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86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刘XX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刘XX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8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住所地:大城县。负责人:张文彪。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该公司员工。被告:刘XX,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刘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中月审判员 樊桂友审判员 刘 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乙涵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百色市天劭商贸有限公司、毛达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1168号 下一篇 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济南锋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