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卓、沈阳韦德伍斯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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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748号案件名称
徐卓、沈阳韦德伍斯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卓;沈阳韦德伍斯健身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748号原告:徐卓,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嫚,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韦德伍斯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11甲LN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YW4JM4M。法定代表人:康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卓诉被告沈阳韦德伍斯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卓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卓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卓负担。审 判 员 宿凇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红梅书 记 员 柴萌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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