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宇与江西铍养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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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943号案件名称
匡宇与江西铍养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匡宇;江西铍养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943号原告:匡宇。被告:江西铍养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勇华,执行董事。原告匡宇与被告江西铍养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匡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宇负担。审 判 员 刘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肖晓连书 记 员 彭文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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