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鹤与王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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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22号案件名称
周鹤与王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鹤;王秀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22号原告:周鹤,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秀兰,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周鹤与被告王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鹤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2元,合计57元,由原告周鹤负担。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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