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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鹤与王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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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22号
  • 案件名称

    周鹤与王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鹤;王秀兰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22号原告:周鹤,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秀兰,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周鹤与被告王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鹤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2元,合计57元,由原告周鹤负担。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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