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环玲、白建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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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395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环玲、白建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环玲;白建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环玲,女,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环玲,女,汉族,1966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九店乡宋王平村宋北组18号,身份证号码:410325196612026525。被执行人:白建峰,男,汉族,1979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九店乡长庄村长里组27号,身份证号码:4103251979040965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环玲与被执行人白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5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白建峰应偿还周环玲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元。因白建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环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白建峰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白建峰银行账户900余元,本院已依法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白建峰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白建峰有住房公积金16100余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6100元,于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白建峰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2日。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周环玲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查封效力灭失。四、已向被执行人白建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白建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白建峰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环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建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环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白建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环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常青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安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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