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联华与卫伟鸣、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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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289号案件名称
钱联华与卫伟鸣、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钱联华;陈洁;卫伟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289号原告:钱联华,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伟鸣,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钱联华诉卫伟鸣、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联华于2021年9月1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钱联华撤回本案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钱联华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明法官助理 王 超书 记 员 王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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