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宾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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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90号案件名称
刘宾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宾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90号申请保全人:刘宾,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卜其先,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刘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卜其先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7,87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3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卜其先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27,87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卜其先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7,8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卜其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0374账户(实际冻结3.28元)银行存款127,8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卜其先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8301账户(实际冻结75.43元)银行存款127,87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卜其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2699账户(实际冻结36.22元)银行存款127,87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卜其先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尾号6833账户(实际冻结83.51元)银行存款127,87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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