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光善、王国卿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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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2500号案件名称
白光善、王国卿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白光善;王国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白光善,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国卿,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光善与被执行人王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卿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白光善本金26111.11元,案件受理费24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直至还清欠款,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25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牟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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