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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孙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4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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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45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某、孙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某;孙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辽060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用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到可执行财产。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已设立抵押登记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福春小区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四、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孙某某限制高消费。六、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自行还款1000元,至全部50000元执行款还完为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其它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的调查行为表示认可。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撄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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