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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淑凤、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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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930号
  • 案件名称

    殷淑凤、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殷淑凤;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殷淑凤,女。被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曲强。申请执行人殷淑凤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1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审判员 李书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智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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