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奇忠、曾德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琼9023民初3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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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琼9023民初3582号案件名称
徐奇忠、曾德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奇忠;曾德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9023民初3582号 原告:徐奇忠,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曾德杰,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徐奇忠与被告曾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徐奇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奇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劲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文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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