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川、余会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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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1507号案件名称
胡小川、余会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小川;余会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川,男,汉族,1995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余会,女,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威远县。申请执行人胡小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02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41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川,男,汉族,1995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余会,女,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威远县。申请执行人胡小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02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41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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