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春明、罗欢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02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02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春明、罗欢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杜春明;罗欢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春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罗欢欢,男,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春明与被执行人罗欢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特2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欢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春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欢欢给付案款4997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欢欢与申请执行人杜春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向申请执行人杜春明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杜春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迪亚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执831号 下一篇 侯永辉、何守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