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龙伟、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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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159号案件名称
闵龙伟、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闵龙伟;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159号原告:闵龙伟,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钢锋,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法定代表人:刘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闵龙伟与被告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闵龙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6元,减半收取422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智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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