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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1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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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11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晶、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晶;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景源名郡小区28a#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7089646XA。法定代表人:于长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晶与被执行人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604.74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限额冻结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54.74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于2021年8月17日限额冻结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54.74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担。经查,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保险、股票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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