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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鸿达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鑫远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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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765号
  • 案件名称

    阜新鸿达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鑫远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阜新鸿达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鑫远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765号原告:阜新鸿达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兴盛街18-107。法定代表人:史鸿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鑫远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赵大板村。法定代表人:王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新鸿达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丽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艾诗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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