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泽禄与图木舒克市张陆皖丰砖厂、张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302民初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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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302民初572号案件名称
高泽禄与图木舒克市张陆皖丰砖厂、张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泽禄;图木舒克市张陆皖丰砖厂;张四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302民初572号原告:高泽禄,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图木舒克市张陆皖丰砖厂,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冯贵亮。被告:张四军,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原告高泽禄与被告图木舒克市张陆皖丰砖厂、张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高泽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泽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高泽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禄撤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高泽禄负担。审判长 张 建 芝审判员 古来木拜 尔·艾沙审判员 周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丽西它尼·买买提衣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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