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欧正华泰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恢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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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恢212号案件名称
新疆欧正华泰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疆欧正华泰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正华泰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周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许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正华泰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0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正华泰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于2021年8月17日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新疆欧正华泰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701271.6元(其中执行标的4652348.6元、案件执行费48923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嘉格森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杰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赵全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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