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锋、杨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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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148号案件名称
宋文锋、杨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宋文锋;杨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3148号原告:宋文锋,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旗,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宋文锋与被告杨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文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文锋负担。审判员 李素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召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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