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户平、苏亭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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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768号案件名称
仝户平、苏亭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仝户平;苏亭亭;仝鑫;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768号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法定代表人:章振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柳,该公司机关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亚光,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仝户平,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苏亭亭,女,1973年4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仝鑫,女,1995年9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仝户平、苏亭亭、仝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燕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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