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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户平、苏亭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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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768号
  • 案件名称

    仝户平、苏亭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仝户平;苏亭亭;仝鑫;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768号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法定代表人:章振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柳,该公司机关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亚光,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仝户平,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苏亭亭,女,1973年4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仝鑫,女,1995年9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仝户平、苏亭亭、仝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燕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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