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李伟国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1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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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1167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李伟国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李伟国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11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26844952319A。法定代表人:薛建通,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品,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伟国,男,1975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6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 641.9元,支付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3元、申请执行费599.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2.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本院对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因余额极少,暂不扣划。3.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不动产、股权等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信息。4.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5.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经向保险公司询问,保险现金价值较低,暂未扣划。6. 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1 000元的措施,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0226执11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应 可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刘 一 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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