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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功与程培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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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744号
  • 案件名称

    李爱功与程培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爱功;程培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功,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程培军,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禹城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培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爱功借款本金1249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法人常年不在家,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东兴审判员  高成修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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