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功与程培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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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744号案件名称
李爱功与程培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爱功;程培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功,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程培军,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禹城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培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爱功借款本金1249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法人常年不在家,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东兴审判员 高成修审判员 关敬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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