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中国供销集团(天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恢8号之二案件名称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中国供销集团(天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天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 法定代表人:杨竹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明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郑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供销集团(天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天津XXX。 法定代表人:张云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 法定代表人:胡京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明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天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合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曹伟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秀琼、沈阳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恢474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杨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