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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琼、沈阳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恢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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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恢474号
  • 案件名称

    黄秀琼、沈阳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秀琼;沈阳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吴圳彭;陈丽琼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琼,女性,1966年05月20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望花中街**502。法定代表人:吴圳彭。被执行人:吴圳彭,男,1970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被执行人:陈丽琼,女,1973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本院在执行黄秀琼与沈阳华思特商贸有限公司、吴圳彭、陈丽琼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986966.5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021年7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恢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长 赵 闯审判员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力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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