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祖友、唐淑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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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22号案件名称
傅祖友、唐淑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傅祖友;唐淑兰;傅志坤;傅平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祖友,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淑兰,女,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志坤,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晓丹,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平,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福超,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傅祖友、唐淑兰、傅志坤因与被上诉人傅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对于与主楼连接的副楼提交了(2021)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9503002号不动产权属证书。一审判决认为三上诉人可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组织相关证据另行诉讼,现三上诉人提交了新办理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发回重审。重审时应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对三上诉人傅祖友、唐淑兰、傅志坤的诉讼请求综合进行评判。综上,因出现新证据致使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傅志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唐庆福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月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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