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志生、鲁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6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643号
  • 案件名称

    许志生、鲁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许志生;鲁万荣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643号申请执行人:许志生,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鲁万荣,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鲁莉,系被执行人鲁万荣之女。申请执行人许志生与被执行人鲁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鲁万荣与申请执行人许志生案件款总额102348.4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标的为102348.40元,被执行人鲁万荣已偿还15000元,下剩案件款87348.4元,被执行人鲁万荣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10000元,下剩案件款77348.4元,被执行人鲁万荣保证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下剩案件款52348.4元,被执行人鲁万荣保证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下剩案件款32348.4元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许志生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志生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段辉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