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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利海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恢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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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恢425号
  • 案件名称

    崔利海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崔利海;孙国水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崔利海,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孙国水,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崔利海与孙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6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利海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水案款共计1,618,267.92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原执行案件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街XX号院XX号楼XX层XX单元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已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共计3,765.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金额共计26,20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扣划被执行人名下XX人寿三笔保单退保金共计177,134.98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金额共计8,82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金额共计2,501.23元,上述金额共计218,421.21元,收取执行费3,176.3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215,244.89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215,244.89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403,023.03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玉琳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紫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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