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科评(北京)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4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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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4859号案件名称
中环科评(北京)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环科评(北京)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4859号原告:中环科评(北京)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翟海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常立。原告中环科评(北京)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环科评(北京)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季敏法官助理 王倩书 记 员 王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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