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军、陈君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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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349号案件名称
陈振军、陈君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振军;陈君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349号 原告:陈振军,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钊,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锋,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君永,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振军与被告陈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振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敏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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