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平与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陂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4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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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475号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陂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陂头村第九村民小组;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陂头村村民委员会;刘小平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8民初4475号原告:刘小平,女,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鹏超,系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诉讼代表人:杨良良,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陂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忍全,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惊雷,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生,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村委会委员。原告刘小平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XX村XX组)、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陂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陂头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XX村XX组、陂头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XX村XX组给付原告公产分配7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因夫妻投靠由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街XX号XX组,在XX组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应当享受其他村民同等村民待遇,被告未向原告给付公产73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XX村委会XX村XX小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请。被告陂头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关于原告请求的公产分配7300元,村组开会形成会议记录,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原告户口迁至村组,对村组没有贡献,且在村组居住时间短,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予分配。XX村XX组辩称,与村委会答辩意见一致。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村组村民杨某某登记结婚,同日原告因夫妻投靠将户口从西安市户县涝店镇小坳河村南街69号迁入被告村组,2019年9月17日原告与杨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后至今未将户口从被告村组迁出。原告离婚前参与了被告村组拆迁安置,并在村组参加选举。2021年3月31日,被告村组召开会议就公产收益分配事宜形成决议, 被告陂头村委会依据该会议决议向该村每位村民分配公产收益7300元征地补偿款,但被告陂头村委会以被告陂头村九组不认可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未向原告分配。原告无正式工作,亦未享受其他社会保证待遇。后原告向两被告多次索要该款无果,其于2021年7月12日持前述诉称至本院。审理中,因两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无法调解。 以上事实有户口本、鄠邑区法院(2019)陕0118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离婚证、离婚协议、赵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会议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村组村民杨某某登记结婚,其于2018年11月6日以夫妻投靠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此后再未迁出,且原告参与了被告村组拆迁安置,并在被告村组参加选举,以上足以说明原告具备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被告陂头村村委会未向原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公产收益于法无据,侵害了原告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合法权益,同时XX村XX组确定和认定该组参与分配被告陂头村委会公产收益的村民资格,被告陂头村九组未认定原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导致原告无法参与分配公产收益,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7300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陂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小平征地补偿款7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道陂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刘亚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马永峰 书 记 员 张瑾瑄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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