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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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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478号
  • 案件名称

    梁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梁某;任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任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传唤无果;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贺亚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张永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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