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终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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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终349号案件名称
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杨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郝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生,男,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诉人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0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勤缘审 判 员 胡怀松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万颖颖书 记 员 刘雨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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